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正名工作,保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,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,根据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等党内法规和《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8〕29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实举报,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,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、不属实,或者纯属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。
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,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,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澄清正名,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、维护名誉、消除负面影响,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、为负责者负责。
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,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。
第四条 澄清正名工作应当依规依纪依法、审慎稳妥,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核实、谁澄清,严管厚爱结合、激励约束并重。
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核实的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、干部监督等部门(以下称承办部门)具体实施澄清正名工作。
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开展澄清正名工作:
(一) 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、换届选举、交流任职、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;
(二) 被反映人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;
(三)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,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四)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。
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一般不予澄清正名:
(一) 举报问题不实,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,开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二) 因客观条件所限,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查清楚的;
(三) 举报问题不实,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;
(四) 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。
第八条 承办部门认定有关反映为不实举报后,应结合被反映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。经评估,拟予澄清正名的,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,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。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,拟予公开澄清的,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。
被反映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,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,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澄清正名程序。
第九条 承办部门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方案中应当包括开展澄清正名的理由,不实举报的主要调查过程、主要证据、认定依据、调查结果以及开展澄清正名时间、方式等内容。
第十条 实施澄清正名时,承办部门应当先向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有关情况,并可根据实际情况,与该单位党组织一起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澄清正名。
(一) 书面澄清。向被反映人送达澄清正名函,载明澄清事项、澄清机关和时间等。
(二) 当面澄清。派员当面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,所派人员不少于2人。
(三) 会议澄清。适当选择在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、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、干部职工大会、群众代表大会等会议上予以澄清正名。
(四) 通报澄清。在一定范围内印发文件、通报等予以澄清正名。
(五) 媒体澄清。经由媒体扩散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可通过适当媒体平台予以澄清,消除影响。
以上澄清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第十一条 采取会议澄清、通报澄清、媒体澄清等公开方式的,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,尊重其意愿。
第十二条 采取会议方式澄清正名的,可视情邀请不实举报中涉及的其他单位、人员或者有关组织参加。
第十三条 在选拔任用、换届选举、交流任职、评先评优等期间,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,纪检监察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后,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。
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,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,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。
第十五条 澄清正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,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反馈本机关信访举报、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,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。
承办部门为乡镇、街道纪委的,应将有关情况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
第十六条 若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是因在工作中坚持原则、勇于创新、敢于担当等原因导致他人诬告、错告的,澄清正名完成后,可建议有关党组织予以重点培养。
第十七条 在澄清正名工作中,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工作秘密。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书面材料,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和个人隐私。
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不得违规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。
第十八条 对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,但通过网站、论坛、微信等方式,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,相关内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且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,认定为不实举报的,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(出)机构、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澄清正名工作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承担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。